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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份纳税申报办税日历

2010-07-01 09:57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备注

国税征收

7

1-15日

1-15日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申报缴纳二季度企业所得税

 

地税征收

7

1-7

17

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12

112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2日

115

115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

 

申报缴纳二季度企业所得税和

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

申报后三日内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 款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1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注意新政策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因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和《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对土地增值税征收与清算工作加强管理。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明确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中,需要注意的六项新政策,包括:清算收入应以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质量保证金扣除以发票开具为依据、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进一步细化、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支付的契税可按规定扣除。

  国税发[2010]53号指出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7月15日 调整6类行业406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7 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等6类行业 406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本次取消出口商品退税率涉及的比较多、范围广,与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多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形成了一上一下的对比,这也是在出口退税率近两年内一直上调的前提下,所发生的首次取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7月实施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0号)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改进和完善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填补了我国税收法律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空白。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试行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有专家指出,税务机关过去更多关注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即一线执法行为,对规范抽象行政行为重视不够,尤其是忽视了对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一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着与上位法相冲突、溯及既往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形象。《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文件层层“注水”,执行时间不一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标志着税务机关法治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 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根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二是为了鼓励一些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三是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将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出台,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要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要加强财产转让所得,特别是限售股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房屋转让、拍卖所得的征收管理,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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