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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初创期创业“专项套餐”解读

2010-06-30 16:52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实施了针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扶持“低成本”创业。为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政策、方便办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Q:什么是初创期创业组织?

  A:根据《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文件精神,本政策扶持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Q:初创期创业组织如何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A: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Q:初创期创业组织申请房租补贴有什么条件?

  A:申请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

  4.按租赁协议缴纳房租;

  5.创业组织应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Q:初创期创业组织申请享受的房租补贴标准是多少?

  A: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当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且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的计算公式是:年度租金/从业人员总数(从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的各类员工和外来劳动力)。

  Q:在今年年初开办的公司能享受两项补贴政策吗?

  A:根据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补贴及房租补贴期限应在创业组织的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即创业组织可以从4月1日起享受补贴至初创期满。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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