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9 09:23
近日,某税务检查组对一家机械制造企业GL公司进行日常检查。GL公司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纺织机械制造和销售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查看“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时,检查员小朱发现了一组奇怪的会计分录,反映GL公司在被查年度的8月,计提销项税额25.5万元;当年10月,负数冲减销项税额25.5万元,同时重新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32.7万元。小朱找出相对应的会计凭证,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货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完全相同,只是重新开具的发票单价、金额增大了,会计凭证摘要栏只有“重开发票”的字样。小朱请GL公司的会计小张解释原委。小张推说不清楚,具体事项要问领导。于是,小朱向检查组吕组长汇报了这一情况。吕组长认为,企业开具红字发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发票的内容填写错误,作废重开,或者是由于产品质量发生问题,对方要求少付款,重开发票金额减少。对于这种重开发票数额增加的情况,确实让人揣摩不透。吕组长一边派人询问GL公司财务主管,一边让小朱继续检查 GL公司的往来账款。
小朱查看往来账款明细账时发现,当年10月,在“其他应收款———XH企业”贷方和“其他应收款———XH企业”借方,几乎在同一时间记了两笔业务,金额均为50万元。“其他应收款”的摘要内容为收取违约金,“其他应付款”的摘要内容为支付违约金。对于两笔违约金的问题,GL公司的财务主管说,当年8月,企业与XH企业签订了一笔订单产品销售合同,总价值150万元,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30日前交货,9月 30日前XH企业必须支付全部货款的2/3,余款10月底结清;到期不履行合同的,向对方交纳违约金50万元。由于GL公司交货时是10月5日,对方未按时付款,双方都发生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双方都支付了违约金。
对于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再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财务主管解释道,XH 企业支付违约金后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违约金是价外费用的组成部分,要把50万元作为含税价格补记到重新开具的发票里。这对GL公司来说没有任何损失,就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对于财务主管的解释,小朱觉得合情合理,吕组长却认为合同可能是假的。XH企业9月底不能筹集100万元货款,却在国庆节长假后立即交纳50万元的违约金,采购成本由150多万元上升到200多万元,将会给本公司带来严重损失。《合同法》原则上以赔偿为主,处罚为辅,50万元的违约金接近合同价款的1/3,惩罚过重。根据《合同法》另一个原则,如一方先违约造成另一方违约,后者不承担违约责任,供货与付款关联,购买方与销售方都承担责任有悖常理。两笔50万元违约金相抵归零,不会纯属巧合。
于是,吕组长决定深入GL公司生产车间,寻找事情真相。由于GL公司所销产品按订单生产,金额巨大,生产车间详细记录了生产过程和完工时间。虽然企业正试图转移相关证据,仍被检查人员找到了线索:该批产品于8月底发出,并多次派技术人员进行了维修。
面对事实,GL公司财务主管说出了真相。原来,GL公司为XH企业生产的一批纺织设备于8月交付,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两清。该批设备在售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就出现了故障,给购买方XH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GL公司按合同约定应赔付质量违约金20万元、损失赔偿金30万元,合计50万元,但50万元的赔偿不足以弥补XH企业的经济损失,XH企业要求GL公司把发票金额增加50万元,GL公司以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没有答应。后经多次协商,双方拟定了一份备案合同,以违约金也是销售额的一部分为由,重新开具发票,达到增加设备原始价值的目的。为了掩盖真相,双方先后通过银行汇款,支付了备案合同的“违约金”。
分析
GL公司与XH企业拟定虚假合同的“税收筹划”显然是一个败笔,双方都避免不了相应的处罚。假定GL公司和 XH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当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已经发生、合同约定生效时,但实际经营业务尚未发生,即GL公司销售行为与XH企业的购买行为尚未发生。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规定,该项违约金不可以开具发票,只能开具收款收据。因此,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但并非所有的违约金都是价外费用。
由此可见,税务人员要做好税收管理工作,仅掌握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学习一些合同法、赔偿法等民商法律,这样才能做到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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