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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同情形 确定专用设备投资额

2010-06-28 09:45

  近期,某啤酒有限公司自筹资金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用于污水处理项目。该项目已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条件,环保设备800 万元、增值税136万元,价税合计936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获得认证已抵扣进项税额,运费及安装费合计2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提出咨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上述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可以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由于自 2009年起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那么属于目录范围的专用设备进项抵扣后,享受10%优惠政策时是否还可以按价税合计价计算?

  税法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包括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综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相关文件规定,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除符合相关条件外,就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确定而言,还应依据企业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及是否存在退税和其他相关情形进行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专属认定。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增值税转型后,投资额不再包括购买设备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三、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四、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不计入专用设备投资额。这主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所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但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五、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不得计入投资额。

  通过上述政策分析,可以得出,该啤酒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专用设备当年可抵免的投资额基数仅为800万元,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36万元、运费及安装费20万元不得计入专用设备投资额。也就是说,该企业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限额为80万元(800×10%)。假如该公司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60万(240×25%)元,当年可予抵免的投资额为60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未抵免完的20万元,无论能否抵免完毕,均以连续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为结转抵免期限。因此,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对专用设备投资额、投资抵免限额、及抵免期限的规定予以正确理解与运用。

  另外,需补充说明的是,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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