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5 09:31
【问题】
一家福利企业不久前被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请问,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应如何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从上述规定看,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不属于免税收入。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政府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财政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退还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资金,由于目前没有关于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的相关文件,所以,福利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纳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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