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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避税成为“昨日黄花”!

2010-07-02 10:00


  在很多人的钱包中,除了各种信用卡外,形形色色的购物卡(预付卡)也往往是人手几个。有单位发的福利,有亲友赠送的人情,购物卡(预付卡)实实在在已经融入我们的生活。对于消费者来说,购物卡(预付卡)的确带来了很大便利,对于企业来说,这也是一种有效的避税之道。例如,公司可以打折买到此类购物卡(预付卡),但是收到的确是全额的发票。此类发卡、售卡、转卡甚至都成为一个产业在运作。

  购物卡(预付卡)虽然大大方便了商家和消费者,但是却让税务机关头疼不已。对于商家出售购物卡(预付卡)时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无明确规定,各地税务局有的有规定,有的则没有规范。即使有相应规定的地区,其所作的规定也是五花八门。例如河北国税局规定“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深圳国税局则规定“由于价值型提货凭证对于提取的货物没有具体指定的特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所收取的货款应属于预收货款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日,所以对于企业销售价值型提货凭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持证人凭证到商业零售企业提取货物的当日。”两个完全不同的规定真是让人无所适从。

  很多地方要求商家出售购物卡(预付卡)时就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这导致消费者在实际消费时,商家拒绝再开具发票。商家的理由很有道理,卖卡时已经开具发票,再开一次,岂不是要多缴纳一次增值税?消费者索取发票更有道理,没有发票怎么维护消费者权益?这样的矛盾实在是难以解决。

  对于购买者购买购物卡(预付卡)则是很好的避税工具,很多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商家,在对外售卡时往往是随意开具发票。本来是购买衣服,现在可以开办公用品了,这样就可以计入企业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

  为了规范购物卡(预付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文件规定“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规定明确将购物卡(预付卡)归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范畴。而且文件对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规定进入门槛,比如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此类服务的必须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在一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00万元。这样就把很多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商家排除在外。

  另外该文件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这样既明确了商家售卡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规范了发票的开具,堵塞了企业的避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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