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8 09:32
【问题】
公司因经营不善欲终止经营,应如何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解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属解散、撤销的纳税人,应持有纳税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解散、撤销文件等证件、资料;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持有法院的破产证明等证件、资料)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可根据不同情形,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资料,并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交回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按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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