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8 09:33
1、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申请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申请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向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按适用优惠政策不同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而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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