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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鼓励留学人员入创业园创业的优惠政策》(摘要)

2010-06-17 15:13


1、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园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作为技术创新发展资金投入创业园,重点扶持企业的项目发展和技术创新活动。
3、 留学人员独资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可放宽到5000美元(或5万元人民币)。
4、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与优先支持。
5、 企业因科研急需,需从境外进口少量实际、原料、配件的,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放行。对留学回国人员自用的一定数量安家物品,海关凭市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准予免税进口,对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允许购买一辆个人自用的免税国产小轿车。
6、 在创业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省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国家有关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7、 企业租用创业园提供的办公用房,自创办之日起第一年免收房租金、生活用水电费和采暖费,第二年减半征收。
8、 留学人员以技术转让作价入股,可按有关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9、 哈高新区管理部门出资设立留学人员创业资金,扶持留学人员开发、生产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以哈高新区管委会为主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优先扶持创业园企业。
10、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本人要求取得哈市常住户口的,凭创业园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港澳同胞、华侨暂住证",可直接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留学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可以随迁。
11、 随留学人员从国(境)外来哈市的未成年子女,小学、初中可就近入学,市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在国(境)外生活5年以上的,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升学,归侨侨眷或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加分政策。
12、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取得的合法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具专用凭证后,可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国(境)外。
13、 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享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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