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7 15:13
为促进南京籍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尽快实现就业,帮助他们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关于对南京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试行就业见习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计划的通知》(宁劳社职培[2004]1号)精神,制定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机构
“市见习培训办”地址:新街口管家桥55号。电话:84787111网址:www.njlss.gov.cn
二、工作程序
(一)选定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参与条件。参与就业见习培训的中介机构,应是政府公共职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职业(人才)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人才派遣)公司等,具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拥有稳定的服务客户,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和从业记录。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直接向“市见习培训办”提出申请,(填写《中介机构申报表》,见附件一),经综合评审后可参与青年就业见习培训计划的实施。“市见习培训办”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名单。
(二)开发见习单位、开发见习岗位。
1、见习单位参与条件。参与就业见习培训的用人单位,应是本市重点发展行业(电子、石化、汽车、钢铁、电力等五大支柱产业)中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且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的单位,能按照就业见习培训专业(工种)要求,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市见习培训办”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和人才、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认定。
2、见习单位申请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提出参与申请(填写《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二)。经中介机构和“市见习培训办”认定后,可参与青年就业见习培训计划的试运行,并接受相关中介机构的跟踪指导和服务。见习单位原则上只能通过一家中介机构参与就业见习培训计划的实施。
见习单位参与就业见习培训计划试运行两期后,经评估合格,可认定为“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今后可长期参与青年就业见习培训计划的实施。
3、制定见习计划,落实带教措施。见习单位应编制见习岗位职位说明书,制定针对见习学员的个性化带教方案,明确带教老师,落实带教措施。其中,带教老师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和相应工作经验。
参与见习培训的用人单位须了解《就业见习培训须知》(见附件三)的相关内容。
(三)签订实施协议
“市见习培训办”与确定的中介机构和见习单位签订有关协议书(见附件四)。
(四)招生和见习实施
1、发布招生信息。就业见习培训信息,由“市见习培训办”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网站及其他有关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和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名称、见习招生数量、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举办见习培训招聘会。“市见习培训办”负责大型就业见习培训招生会的协调工作,中介机构和见习单位也可单独组织招生会。
3、见习学员报名。符合条件要求并自愿参加见习培训的毕业生,应持下列有效证件到有关中介机构报名。
(1)身份证、户口簿;
(2)《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学历证书;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提供相应证书。
学员报名前,须了解《就业见习培训须知》相关内容 。
4、确定见习学员名单。中介机构和见习单位根据见习对象资格条件和见习岗位有关要求对报名学员进行筛选,然后将见习学员名单报“市见习培训办”,经审核后统一发放《就业见习培训通知书》(见附件五)。
(五)岗前培训
“市见习培训办”负责制定统一的就业见习岗前培训计划,中介机构和见习单位具体实施见习学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六)见习要求
中介机构、见习单位应与见习学员签定《就业见习培训承诺书》(见附件六)。在见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就业见习培训须知》和具体培训计划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见习培训任务。
学员在见习培训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市见习培训办”将取消其参与就业见习培训计划的资格;学员无正当理由,见习期未满不得提前中止见习。否则,今后不再安排参加见习培训。
学员见习培训期限满后,见习单位如有留用需求,应为见习学员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不得延长学员见习期限。学员在见习培训期间,见习单位认为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突出,愿意录用见习学员,可以提前中止见习培训,为其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七)就业见习培训跟踪指导和服务
学员在见习培训期间,中介机构负责对见习培训情况进行日常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带教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按月向“市见习培训办”报送《见习培训月度跟踪服务及补贴申报表》(见附件七),及时反映见习培训动态信息。
(八)就业见习培训效果评估
见习培训结束后,见习单位应根据学员的实际表现能力和工作能力,出具统一格式的《见习学员职业能力评估表》(见附件八),“市见习培训办”对见习合格者颁发相关证明。同时,见习学员根据见习单位带教情况,填写《学员见习培训反馈表》(见附件九),作为对见习单位、带教老师和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估依据。
“市见习培训办”对就业见习培训各方特别是中介机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效果评估,同时对完成见习培训任务的学员就业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三、见习补贴项目、标准及核拨程序
(一)就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
见习补贴项目包括四个部分:
1、学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约相当于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目前暂定为每人每月310元。
2、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目前暂定为按照见习学员人数每人每月100元,用于见习单位带教老师补贴。
3、中介机构见习岗位开发及跟踪指导服务补贴。目前暂定为:见习岗位开发补贴,根据见习单位数量,每发展一家见习单位一次性给与1000元;见习跟踪指导服务补贴,按照见习学员数量,每人每月100元。
4、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补贴。该项补贴用于中介机构为见习学员办理综合保险,具体标准由“市见习培训办”与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商定。
(二)见习补贴核拨程序
以上见习补贴费用,由“市见习培训办”按月拨付到中介机构。其中,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实训费补贴的发放须通过见习单位进行;综合保险补贴由中介机构通过有关商业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办理综合保险。
见习培训补贴采用按月结算、次月拨付的办法,从市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出。具体核拨程序如下:
1、每月20-23日,中介机构根据见习实际情况如实填报《见习培训月度跟踪服务及补贴申报表》同时提供当期见习学员名单及费用支付凭证。
2、每月25-28日,“市见习培训办”对中介机构填报的《见习培训补贴核拨表》进行审核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3、每月月底前,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费用拨付到中介机构。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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