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7 15:06
记者获悉,为改善大学生自主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成功率,我市近期相继出台了多项帮扶大学生创业举措。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最高额为5万元
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可享受50%的贴息;大学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1元即可办公司试营业期不收费
大学生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大学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
截至2010年底前,大学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6个月。个体经营试营业期间不收费、不验照,轻微违规不罚款。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大学生本人符合就业困难群体条件、且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享受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岗位开发补贴待遇。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招用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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