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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问题汇编:企业所得税

2010-06-07 11:14

   1.问:税务机关何时对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

  答: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2.问:实行核定定额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8年度全年实际应纳税额超出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3.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问:公司想报废一个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

  5.问:高新区内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6.问:公司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问:企业2008年度是否仍要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计提坏帐准备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在所得税处理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问:总分公司能否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9.问:某保险公司为三级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因此,三级分支机构只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要季度预缴。

  10.问:企业是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在外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11.问:2008年之后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总分支机构之间的管理费的概念已不存在了,2008年以后属于内部往来帐,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问:总公司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间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公司可否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13.问:总机构在外地设立了专门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没有流转税税种,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4.问: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问: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需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6.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7.问: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汇总企业所得税纳税后是否还允许继续弥补?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18.问: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的费用,子公司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9.问: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市,分公司财务是独立核算的,其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若为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

  20.问: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可计入业务招待费,作为管理费用处理;计入业务招待费,年底依业务招待费总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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