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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的知识点总结

2010-06-02 10:20

1、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按照长期应收款的现值一次性在销售当期确认收入。税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额确认收入,期中相当于利息收入的部分按照混合销售一并作为商品销售收入核算。因为相当于利息收入部分不能够合理区分,所以不需要按照含税收入进行价税分离的处理。


  在会计上确认销售的同时,由于会计上和税法上处理的差异,需要在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也就是说会计上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需要分期确认收入,那么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税法上确认收入,转回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注意的是税法是按照实际收款额度确认收入的,会计上对于相当于利息收入的部分是以“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部分确认收入的,对于这部分收入也是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确认收入,会计上按照长期应收款一次性在当期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日分期确认收入。那么会计上在确认收入当期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转回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情况是比较容易理解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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