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1 09:40
【问题】
A单位承租B个人门面房屋作为经营用,经营半年后,因A单位亏损严重,故向B个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经法院判决,A单位支付给B个人违约金20万元,请问:
1.B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么?
2.A单位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对问题中解除租赁合同,经法院判决,承租方A单位支付给出租方B个人的违约金,国务院财政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征个人所得税,因此,B个人取得此项所得不用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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