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0 14:54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包括:
(1)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3)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4)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6)对下级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依法监督;
(7)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监督检查;
(8)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9)征收税款和查处违法案件有利害冲突时,应当回避;
(1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检举人的情况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人予以奖励。
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保密权。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3)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陈述权和申辩权。
(5)争议救济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实施违法行为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6)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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