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8 09:09
问:我司是一家从事国际快递运输服务的企业,按照《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中的描述,属于国际运输劳务的情况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那么,快递服务也是将境内的货物运送至境外,应属于享受营业税免征待遇的范围。企业是否可以向当地地税部门申请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的规定:“(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从事国际快递服务的企业,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计缴营业税。其不适用财税[2010]8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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