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6 17:4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从今年4月1日起,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将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日前,省地税局有关负责同志对于这两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1、关于契税
(1)契税的基本概念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除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三个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土地、房屋权属每转移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税;第二、契税由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一方缴纳。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即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户及其他个人。不论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质,不论内资、外资,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征税范围: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二是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2)契税的缴纳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之前。根据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缴纳契税的不予办证。简称“先税后证”制度。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期限是: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不得超过20日。
(3)契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契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二是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免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三是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给予减征或免征。四是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五是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六是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七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4)纳税人如不按期申报缴纳契税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2、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的基本概念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2)耕地占用税的缴纳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下达后,发放征(占)土地批准证书前。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纳税期限: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缴纳;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征收机关纳税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在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
(3)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不征情形: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的。二是免征情形: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三是减征情形: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占用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50%执行。纳税人凡改变了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4)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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