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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是“避税”还是合理征税

2010-04-16 17:48

  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转让价或核定价的1%征收,这是顺德推出二手房基准价之后,又一个中介们避税的新招吗?近日许小姐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遭遇到“另类”的税费征收方法,想咨询这种缴纳税费的方法是否合理,有没有风险?
  转手二手房未满5年的按1%征个税?
  据许小姐介绍,最近她在某地产中介看中了一套开价60万元,位于东区的二手房。由于是未满5年的房子,许小姐担心营业税中个人所得税太高增加成本,但是中介告诉她,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关系,让个人所得税可以不按照差价的20%征收,而是按照该套房的基准核定房价或转让价,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许小姐暗地算了笔账,这个房子一手业主至少赚了20万元,如果按差额征收,至少要4万元的税费,但是按成交价的1%征收只需要交6000元,确实很“抵”。
  虽然省了不少钱是好事,但许小姐心理却有点不安,不知道这个缴纳税费的方式是否合理?
  部门回应:不能提供发票按成交价2%征
  这到底是中介的“避税”新招,还是有相关的条例?昨日,记者采访了顺德地税部门。据地税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目前相关规定,二手房在不满五年的情况下征收营业税,如果有初次置业的购房发票,其中个人所得税按差额的20%征收,而没有发票,可按照该房产的基准核定价或者成交价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许小姐可能遇到的是第二种情况,中介称只需交纳1%,可能是与业主平摊了个人所得税。
  同时,该工作人员也提醒购房者,为了以防上当受骗,糊涂签下合约,购房者应在签约前,要求卖主去房管部门档案中心确认,如果是业主因为丢失或忘记曾开具过发票,档案中心会补开发票。如果确实没有发票,档案中心也会出具相关证明,缴纳税费的时候以此为凭证。补开发票。如果确实没有发票,档案中心也会出具相关证明,缴纳税费的时候以此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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