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31 09:59
河南省某啤酒有限公司主营生产、销售啤酒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下脚料——酒糟,该公司将这些作为饲料的酒糟销售后,对取得的收入作为免税项目进行了处理。不料,近日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却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税款23631.54元,并给予1倍罚款。
原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下脚料——酒糟,该公司将这些酒糟作为饲料销售后,财务人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其中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就包括了他们销售的酒糟,因此,财务人员对销售酒糟取得的收入,作了免税的会计处理,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依据财税〔2001〕121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财税〔2001〕121号文件仅仅是对有关饲料的销售行为而作的免税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问题。因此,对于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如何处理其中取得的进项税的问题,还要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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