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7 17:24
创业成功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成立专家服务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继6月5日出台《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后,市委、市政府昨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工作目标,并公布了多种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全民创业。
【全市目标】
年增2.5万创业企业10万户个体户
《意见》提出,2010年底前,我市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6,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每年新增创业企业2.5万户,新增个体工商户10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化为公司制企业1万户。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形成比较完善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促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把成都建成中西部创业环境最优城市。
为此,我市将在高校毕业生中实施“科技创业工程”;在农村未外出富余劳动力中实施“转移创业工程”;在返乡农民工中实施“回乡创业工程”;在城镇失业人员中实施“自立创业工程”;在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中实施“自强创业工程”。
【优惠政策】
允许初创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意见》明确指出,除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前置审批外,对其他企业或组织设立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其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共同出资开办的公司,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即可登记;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公司还可以申请零首付。
试营业期间可免个体工商户登记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允许地震灾区充分利用板房拆除后的资源帮助灾区城乡劳动者从事创业活动。针对本意见所涉及的创业企业制定政府采购扶持的优惠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项目暂不具备行政许可申办条件的,可到就业(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市)县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由工商部门提供营业辅导,开展试营业,试营业期间免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化为公司制企业可按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行政审批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核、批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及时受理,限时答复。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营业税起征点上调为5000元
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2009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等行业外的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正常经营3月 每人补贴5000元
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自主创业,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3个月后(视为创业成功),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乡劳动者新创办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当年吸纳3名以上其他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返乡农民工创业,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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