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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发挥融资租赁作用 进一步解决制度问题

2010-03-12 15:31

  在13日举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国际研讨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今年在信贷政策做出的相应调整中,更应发挥融资租赁业务的作用。

  吴晓灵指出,融资租赁不但有实物抵押,更重要的是它将债权和物权结合在一起,因而对债权人来说,是一个最好的保护方式。同时,融资租赁以为客户专门购置设备为基础进行融资,有利于控制贷款方向,也有利于促进设备贸易的发展。另外,融资租赁能够解决小企业缺少抵押物的难题,帮助它获得设备投资的融资。

  吴晓灵强调,发展租赁业需要进一步解决制度问题。第一,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要实行区别监管政策。对于有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建议应该允许它实行比商业银行宽松的政策;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融资租赁公司,建议可以对它实行非审慎监管,把它视同于一般的企业。第二,要全面落实《物权法》,对物权的占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要给予同等的保障。第三,对于技术改造、技术更新及促进设备更新税收政策适用方面,还有增值税抵扣等,都应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设备与用自有资金、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同等对待。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民表示,理想的现代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制度是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平台,将与各类动产融资有关的权利登记公示置于同一平台。目前,国内动产登记分散在不同部门,为融资主体的权利公示和信息查询带来不便。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平台符合现代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充分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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