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2 12:00
粤国税函〔2010〕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2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153号)第三条中“开具之日起90天”改为“开具之日起180天”。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10-12-09
2011-01-28
2010-11-19
2011-03-08
2011-01-20
20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