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5 12:00
津国税函〔2009〕1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0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现对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74号)有关内容修订如下:
一、第一条“开具6%或4%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内容,调整为“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第四条“我市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的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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