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4 12:00
粤国税函〔2009〕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4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梅国税发〔2009〕14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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