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0 12:00
桂国税函〔2008〕4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8年8月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计算福利企业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数额。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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