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8-08-20 12:00

 
桂国税函〔2008〕4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88月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计算福利企业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数额。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