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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6-05 12:00

 
皖国税发〔2008〕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05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属地震灾区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而导致稽核结果为“缺联”的,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经核查后,应根据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购买方的付款凭证,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录入核查结果为“企业问题-操作问题-其他操作问题”,并在附加说明栏填写“销售方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报税而导致缺联,应给予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并将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购买方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凡属地震灾区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而导致稽核结果为“缺联”的,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经核查后,应根据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购买方的付款凭证,在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台帐中录入核查结果为“正常发票”,并在附加说明栏填写“销售方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报税而导致缺联,应给予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并将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购买方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本通知的执行截止时间,待总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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