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20 12:00
大国税函〔2007〕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20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对总局文件中第二项所称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的后续处理,应先由征收局审核处理,如发现有涉嫌违规偷税行为的,再移交对应的稽查局进行查处,稽查局查处后,把处理结果反馈给征收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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