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5 12:00
大国税发〔2007〕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15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执行补充规定第一条,(三)、(四)款时,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联次必须齐全。二、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款所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是指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做为分户档案资料管理。三、 各基层局要加强对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并注意在发票校验环节或报税环节对红字发票所对应的“通知单”的审核。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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