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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2006-10-31 12:00

 
辽国税函〔2006〕3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3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局CTAIS系统及网上申报系统管理服务平台现已升级完毕,可以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的要求。各地要按照总局文件规定,从11月征期开始做好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
    二、办税服务厅窗口负责申报人员在受理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报税时,要通过“网上申报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电脑版普通发票的比对,比对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141号文件要求操作。票表比对不符的,要进行确认,属于未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系统可强行通过,对实行“一机多票”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各地在票表比对中,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疑难问题逐级上报。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知所属征收单位办税服务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中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一窗式”票表比对的要求,总局对涉及“一窗式”比对的相关软件修改、升级工作已经完成,并陆续下发各地,增值税普通发票实施“一窗式”票表比对的条件已经具备。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下同),凡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征收单位在受理申报时,按照国税发〔2005〕141号文件规定的比对内容,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规定,实施报税IC卡新的“清零解锁”程序。(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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