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2006-01-04 12:00

 
厦国税函〔200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04  

各直属局、区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11日起,对我市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日(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销售额200元。

 

 二OO六年一月四日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