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5-08-25 12:00

 
津国税征〔2005〕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申报期限的确定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按月申报;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按季或半年在定额核定时申报;
  (三)当月实际经营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在次月一至十日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二、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申报内容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计税表》规定内容如实申报;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如实申报定额核定期内各月实际经营额、主要经营成本费用支出数额。各征收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申报内容。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未达起征点户,在定额核定期内,连续三个月实际经营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各征收单位要按照程序在下期定额核定时调整其定额。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