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6 12:00
闽国税函〔2005〕2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设区市每月通过ftp从总局自行下载纳税评估企业名单。
二、 评估结果于次月20日前上报省局(具体路径:省局/流转税处/申报异常)。
三、 各设区市将确定的正常峰值和2005年6月征期异常企业户数统计后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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