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4 12:00
皖国税明电〔2004〕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将“先比对、后扣税”规定涉及的会计核算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写等具体操作方法,传达到所有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二、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每月月末,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见附件)并下载
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比对结果,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相关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流转税处”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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