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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4-08-09 12:00

 
皖国税发〔2004〕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要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鉴于目前《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中没有“联运”栏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暂统一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内河运输”栏次内,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式样及相关采集软件进行调整后再填入“联运”栏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930以前开具的旧版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是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均应予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联运发票票面上只合并注明运杂费,而未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的,一律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对货物运输业由地方税务局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减;对少缴的税款要及时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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