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16 12:00
皖国税函〔2003〕7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16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由企业投资兴建污水处理厂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马国税发〔2003〕143号)悉。经调查,污水处理属于国家鼓励的环保类公用事业项目,污水处理厂主要根据污水处理量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业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10-06-03
2010-06-28
2011-02-16
2010-07-02
2011-04-19
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