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地方法规>详情页

关于污水处理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3-12-16 12:00

 
皖国税函〔2003〕7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16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由企业投资兴建污水处理厂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马国税发〔2003143号)悉。经调查,污水处理属于国家鼓励的环保类公用事业项目,污水处理厂主要根据污水处理量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业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