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13 12:00
粤国税函〔2003〕3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8-13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支付境外运费取得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汕国税发〔2003〕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汕头水泥有限公司进口货物取得国内承运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汕头水泥有限公司取得的该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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