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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03-04 12:00

 
鲁国税函〔2003〕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3-0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金税工程建设需要,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时间问题,这是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解决了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长期不认证或认证后不能及时抵扣税款问题,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申报纳税时间与抵扣税款时间公平一致的税收政策。各地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认证和抵扣时间执行;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文件精神告知纳税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工作。二〇〇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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