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23 12:00
|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规范增值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恢复按照规范办法征收增值税。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 请遵照执行。 |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