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6-21 12:00
皖国税函〔2002〕2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21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反映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税企双方争议较大。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在流通环节可继续免征增值税;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如豆粕、糖渣、油饼、骨粉等,在流通环节一律按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二、饲料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审批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直接办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免税审批程序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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