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5-13 12:00
深国税函〔2002〕1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5-13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军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福发[2002]4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33号)和《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中明确的“鉴证章”适用范围,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中的规定,“鉴证章”是确定军工系统所属的军事工厂生产销售军品是否免征增值税的印鉴,不适用于军工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军品的免税政策,故此,对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军品征免增值税的手续问题,仍按照财税字[1994]11号通知办理。 此复。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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