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16 12:00
豫国税函〔2002〕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1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地反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两个文件先后下发后,由于文号编排问题,执行中不易把握。为了正确执行政策,经请示总局,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豆粕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执行,文号编排不影响文件的执行时间。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三、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执行中还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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