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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10-30 12:00

 
深国税发〔2001〕4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0-30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意见,在具体执行时按照13%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是凭“农产品收购凭证”,我市是指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深圳市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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