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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通知

2001-01-08 12:00

 
皖国税函〔2001〕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1-08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规定:“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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