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13 12:00
厦国税外〔2000〕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13
涉外税收管理局、各区局:
为加强外资企业收购免税农业产品计算进项税额的管理,防止企业不按规定开具,或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虚构进项税额抵扣、甚至骗取退税,经研究,现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免税农业产品规定如下:
一、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出现虚开或多开,一经发现,除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定处罚外,取消《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购买权。
二、销售香菇、草席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销售额来核定其合理的购进金额,据此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免税农副产品×买价×扣除率+当期购进半成品的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进项税额+当期除半成品外的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进项税额。
其中,“当期免税农副产品×买价×扣除率”与“当期购进半成品的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进项税额”之和,不得高于以下规定的当期实现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的比例:
香菇 :销售金额/进项金额规定=1:0.85
草席:销售金额/进项金额规定=1:0.60
企业实际发生数高于规定比例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低于规定比例按实际发生数予以抵扣,年度终了,期末留抵数(高于规定比例部分)不得结转下年抵扣。
三、此规定从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局涉外处联系。
二OOO年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