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3-30 12:00
豫国税发〔2000〕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30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国务院于 桉照上述规定,《条例》施行后,只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保留有产品批准文号,其余饲料产品均不再有批准文号。又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第23号令)规定: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 0%”。对照总局国税发[1999] 39号通知中规定的饲料的范围, 复合预混料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范围,应按规定执行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号制度。因此,对豫国税发[1999]14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免税条件中“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必须具有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有效产品批准文号”的规定,相应修改为: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需经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饲料类别进行审核确认;复合预混料还须具有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有效产品批准文号。 省级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核意见表》相应修改为《免税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或饲料类别审核意见表》 (具体格式不变),主要审核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所属类别是否正确, 复合预混料是否有生产批准文号,尤其注意有无将饲料添加剂也按饲料申请免税的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新的免税条件认真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不予免税。 鉴于复合预混料新的生产批准文号在今年下半年才会下发,在审批今年复合预混料的免税时,可先凭省级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对饲料类别的审核意见和当年的产品质检合格报告进行预批,如果下半年生产批准文号没有被批准,再将应纳的增值税款补征入库。 二○○○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河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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