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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通知

1999-12-21 12:00

 
深国税发〔1999〕6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21  

各分局、区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深府办函[1999]12)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区内的外资电厂仍按减半征收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51)收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199911日起,以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执行全额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同意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返还,此办法一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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