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1-13 12:00
深国税发〔1999〕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1-13
各分局、区局:
关于我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和《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6]1号)的精神,经研究,从1998年度起,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在市内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的销售收入一律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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