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12-07 12:00
豫国税函发〔1998〕3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07
濮阳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鸡乐康产品能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濮国税发[1998]054号)收悉,关于对你市泓天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鸡乐康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鸡乐康产品的功能、用法、用量看,鸡乐康是用于肉鸡球虫病的预防,在饲料中添加鸡乐康,混合均匀后,饲喂肉鸡。按照你局引用的国家标准GB10647-89《饲料工业通用术语》第2.2条“饲料原料”第2.2.13款“驱虫保健剂”的解释,该产品属于“饲料添加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鸡乐康不属于“饲料”的范围,因此不能按“饲料”免征增值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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