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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8-07-31 12:00

 
京地税营[1998]3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3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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