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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03-22 12:00

 
深国税发[1998]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22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经营旧货的税收优惠由主管征收分局审批,并抄报市局。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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